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滥用知识产权权利造成对方损害,承担赔偿责任!

来源: 2025-07-30

滥用知识产权权利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

——涉“某马”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


【裁判要旨】

banxi版权登记了解到,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对他人进行投诉或起诉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对方有权请求确认其不侵权,并要求权利人赔偿其为制止权利滥用而支付的合理开支。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构成滥用权利,可从原告是否享有在先权利、被告对原告享有前述权利是否明知或应知、被告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恶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。


【基本案情】

被告上海某欧公司基于其受让及后续注册的系列商标,向原告上海某马公司等发出侵权警告、提起网店投诉、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。原告认为,其对 “某马”“*MA”标识享有在先权利,在塑料家居收纳行业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,其经销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,原告所有生产、销售行为均具有合法性,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。

被告的投诉、起诉行为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,系恶意“***”,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合法的商业经营,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,故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,并诉请判令被告为其应诉答辩、参与行政调查、反驳被告侵权主张等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30万余元。版玺版权登记


【裁判结果】

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上海某欧公司享有的系列商标,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在家具、非金属箱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。结合原告具有在先有一定影响的“某马”字号的权利基础,被告对此明知、应知,被告受让或注册涉案系列商标,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等因素,被告对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受让、注册行为具有恶意。被告获准注册涉案商标后,通过各种方式针对原告发送侵权警告信、进行行政投诉以及提起诉讼的行为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。版权登记

因此,原告对“某马”标识的使用行为不侵害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原告为应诉答辩、参与行政调查、反驳被告侵权主张等发生的公证费、翻译费、律师费等合理费用,均因被告的侵权警告、投诉及诉讼而起,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***支出的合理费用,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据此,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不侵犯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,被告支付原告因***支出的合理费用57万余元。

一审判决后,被告提出上诉,后又撤回上诉,判决现已生效。


【典型意义】

本案涉及商标侵权纠纷中,对商标权利人滥用权利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认定。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,但知识产权权利人取得、行使、维护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,不得恶意利用法律程序打击竞争对手,破坏企业商誉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版权加急

本案依法准确识别恶意诉讼的权利滥用行为,对由此造成其他经营者损害的,判决予以赔偿。本案判决加重权利人恶意诉讼的经济成本,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开展正常经营,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,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。

来源:上海浦东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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